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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14章 古代耕种不容易 2/2

《汉书·食货志》中的叙述很有意思,将重农的传统一直上溯到黄帝、尧、舜、禹和殷、周,其实大多是后人的附会与曲意解释之词。

这也算是一种“传统的发明”吧。

今人不应为其叙述所迷惑。

可能看到这,大家还会有疑问,那就是户籍制度对国家“变民为农”有何影响和作用呢?

其实根据一些专家学者的探究,户籍制可以说是授田制的基础,是制造农民的根本依托。

人和土地的关系实际是附属于人和人的关系的。

像是日本学者西嶋定生在《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——二十等爵制研究》中说“(汉代)皇帝与人民不以土地所有为媒介,而靠直接的人与人之关系以结合起来”,战国时代亦是如此。

当时最核心的是控制住人,因为当时人少地多,很多土地覆盖着森林,需要有人力去开垦。

因此唯有控制住人,才有能力去开垦。

在分封制下,国君下面有贵族、公卿、士大夫,国君基本不可能掌握公卿以下所控制人口的数量情况。

但是,此后户籍制度的建立,极大的帮助他们改变了原有的管理方式,使国君能够控制到每家每户。

这是国家管理人的方式的深刻变革,始于公元前375年,就连《史记秦本纪》中都记载:秦国“为户籍相伍”(献公时)。

十多年后,孝公在位期间,商鞅变法(始于孝公三年,前359年),才能有“明尊卑爵秩等级,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”措施。

所以,户籍制度是根本,之后的历朝历代也都相当重视户籍制度。

秦献公“为户籍相伍”,是中国历史上划时代的制度建设,影响至今。

简单的五个字,背后却是无数辛酸的血泪史。

从此国家开始直接控制到百姓人头,要知道此前分封制下,国家是无法控制到每个家庭的,中间有多个层级。

户籍的作用是多方面的,最根本的一点,在官方户籍上登记,就意味着接受官方的统治(隶属关系),获得了“民”的身份(乡里爵位)、田地,要为国家尽义务(赋税劳役),当时人手要远比土地稀罕得多,是各方争夺的对象。

包括最近出版了《岳麓书院藏秦简(肆)》,据介绍收录了秦的“亡律”,很多内容就与涉及争夺,控制人口。

以及一位学者曾在《北魏对待境内胡族的政策》一文中讨论北魏时胡族编户化的曲折与斗争,便是后代的一个例证,其实可以帮助反观前朝。

离散部落不止是北魏早期,统一中原后依然如此,只不过出现于地方,表现得比较隐晦。

为何胡族编户化会屡屡遭遇反抗?主要是想改变胡族的生计方式,将其定居化并纳入编户,来控制人口并增加税源,胡族当然不会轻易就范,双方的争斗与反复相当多。

“安土重迁”,依我看是历代统治者用律令树立的“目标”与“理想”,亦为儒生所接受,用来概括百姓的心性。

当然通过长期的实践,亦一定程度上变为现实。

秦汉时代,老百姓到县以外的地区,就要跟官府申请通行证(传)。

乡吏会核查你是否交过赋税?是不是良民?有无犯罪记录?申请获准后外出要携带,通过关津时要查验。

其用意是不允许百姓自由外出。

今天是出国才要护照,不过,改革之前,农村居民要外出同样需要开证明。

时至今日,对于流动人口的控制依然是个令人头疼的问题。

这实际上是基于久远的传统——国家希望百姓固定在一个地方,便于管理。

除了户籍,还有“相伍”,就是五户编为一组,实际是要相互监督。

战国时情况不详,西汉初年朝廷颁布的《二年律令·户律》中就有相关内容:“自五大夫(第九等爵)以下,比地为伍,……居处相察,出入相司,有为盗贼及亡者,辄谒吏、典。”

就是第九等爵以下百姓在居住地要按照邻近居所编成“伍”,各家相互监督,还负有连带责任。

其次,秦孝公时商鞅变法进行的强制分家,某户家中若有两位成年男子,就要分家,这样便能将大家庭化整为零,减小其规模,以便官府的控制。

与此相关的,百姓获得姓氏,可能也是与建立户籍相配套的措施,现在没有直接资料,还只是推测。

有了户籍相伍为基础,将百姓固定在一地生活,授田才能真正产生实际效果,才能持续不断产生谷物,进而维持国家存在。

授田是建立户籍后的另一配套措施。

可能看到这,大家又要问,历史上中国有各种田制,比如井田制和均田制,授田制跟它们相比有哪些特殊性?又在哪些方面导致民众转化为农民?

其实简而言之,授田制只是一种分配田宅的办法,秦汉根据爵位高低授田,爵位高的授予更多田亩,爵位低的则少。

实际上,所有人都会得到,包括毫无爵位的奴婢。

因为当时的土地比较多,统治者想借此鼓励人们耕作。

井田制则是一种理想制度,至今未弄明白它是否实施过。

均田制实际是一种名义上的授田,在其实施时,到底有多少人真正分到田地,很难说。

因为当时存在大量私田,均田制在实施时可能只是做了账面上的调整,并不一定有实际田地的还授。

单凭授田制,不足以将民众改造成农民。

还有很多配合的措施与制度,如商鞅时设立的军功爵制度,奖励耕战“僇力本业,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,事末利及怠而贫者,举以为收孥”(《史记》卷六八《商君列传》),可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。

秦武王二年(前309年)颁布了《为田律》(出土于四川青川县一座秦墓):

“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,王命丞相戊、内史匽民、臂更修《为田律》:田广一步、袤八则,为畛,亩二畛,一百(陌)道。”

“百亩为顷,一千(阡)道,道广三步。封高四尺,大称其高。捋(埒)高尺,下厚二尺。”

“以秋八月,修封捋,正彊畔,及發千(阡)百(陌)之大草。九月大除道及阪险,十月为桥,修波堤,利津梁,鲜草离。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,辄为之。”

大致规定了田亩规制,以及每月的工作。

也可以说是田作的指南,指导百姓一年中在田中工作安排,背景恐怕也是开始大规模的制造“农民”,如何田作的知识传播。

随带说一句,《史记·秦本纪》中记载的商鞅变法内容有“十二年,……为田开阡陌”),《商君列传》有“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”,后人多将土地私有制的确立追述到此,实在是极大的误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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